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江永一客栈接待未成年人未履行“五必须”规定被重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5-30 18: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江永一客栈未按规定实名登记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不按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入住“五必须”要求营业,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被江永县公安局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5月24日,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处置一起警情时发现,县城女书韵客栈法人代表何某萍于23日晚接待2名未成年人入住8楼某房间,但未如实登记二人信息,且在办完入住手续后未继续在前台工作,导致当晚该房间共进入6人留宿入住。经查,该客栈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五必须”规定,未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之规定,询问未成年住宿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造成了严重后果

5月29日,该客栈因未登记入住的未成年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同时公安机关向该客栈送达提示函。

公安机关提醒:

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安全保护义务有明确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提出“五必须”要求,以切实防范在旅馆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按照“五必须”要求,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3.相关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审:卢恩建

二审:   

编审:

稿:政工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