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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乱买航空延误险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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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0 2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商法在刑法边界之内,雀跃欢歌。

——我

 

 

 

近日,一则女子李某恶意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利用航空延误险“发家致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引发大众讨论。部分观点认为,李某采用预测延误方式,获得保险金的方式并不违法。针对此种误读,笔者试分析航空延误险的刑法边界。

一、可保利益——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保险的本质在于将社会中的针对个体或团体的风险,进行分散,从而降低社会预防风险的成本;而赌博则是利用不确定的风险进行获利。一旦保险被用于赌博,不仅使社会风险防御的资金变成个人财富,而且会从根本上击溃保险对于社会风险抵御的作用。

2014年,部分财产保险公司违背保险原理,开发并销售带有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当时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现并为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产品开发应当符合保险原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严禁开发带有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

因此,可保利益是判断保险与赌博的显著特征,没有可保利益,就相当于赌博中的下注。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具体判断:

1、当风险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发生必然损失。

2、保险赔偿金用来弥补损失,而非盈利手段。

 

二、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保险的条款是天衣无缝的,例如,在美国政府用于卡特里娜飓风重建的800亿美元资金中,保险欺诈可能占了60亿美元之多。因此保险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避免保险成为赌博工具。我国《刑法》对于保险诈骗罪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航空延误险的刑法边界

在本案中,李某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航空运输目的,而是一种“下注”行为,如果航班延误,则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航班无延误迹象,则退票。因此,延误风险对李某无影响,是虚构的。

首先,李某对于航班延误所造成的风险并没有可保利益,其并非遭受了真实的延误损失,航空运输合同仅仅是其非法谋取保险金的手段。

其次,保险公司对于该险种的设计是否存在瑕疵?《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虽然尚不得知“航空延误险”是否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从而纳入行政许可管理。但是,任何保险种类都不是天衣无缝的,如果以犯罪嫌疑人的恶意来否定保险险种,则不利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作用,而且还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最后,李某恶意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还对于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造成了破坏,遭受恶意订票并退票的航空公司有权向李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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