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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规:5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须配建停车场

2014-8-8 20:23| 发布者: 湖南新闻| 查看: 131540| 评论: 1

摘要:   (分区图。)  红网长沙8月8日讯(记者 刘玉先)8月7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了《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试行标准规定,当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 ...

  (分区图。)

  红网长沙8月8日讯(记者 刘玉先)8月7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了《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试行标准规定,当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设置停车场(库)。

  此外,试行标准未对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东二环线以西、南二环以北所围合区域内的地铁站外车位做规定,但要求在此区域外的地铁换乘站或枢纽站外,按设计日每1000名旅客2个停车位的标准设置。

  三类分区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试行标准规定,根据长沙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

  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

  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

  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试行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应设停车场

  试行标准规定,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同时,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地下停车位数量应占总停车位的八成以上

  试行标准规定,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各分期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原则上应与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相对应。但在满足本标准配建停车位总指标的前提下,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同分期内总量平衡布局。

  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当地下停车场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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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母车位一般指的是可以停放两辆汽车但按照一个车位出售或核发一个权利证书的车位,不过只可以前后停放,子母车位其实是一种销售用语,跟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太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分为平面式车位(深度较长的平面停车格)和机械式车位(分为上下两层)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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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elitesemicon 2015-8-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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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啊,就不会乱放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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