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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酒店大堂经理向客人通风报信被拘留 出来后被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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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5: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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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有法定和约定事由,如果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近日,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8年10月,刘某正式入职某酒店,担任前厅接待经理职务。2019年9月28日,刘某在上班期间,因公安机关例行检查,给正在房间“打麻将”的客人通风报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拘留十天(从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7日)。2019年9月30日,由于客户预先预订的婚房无法按约入住,该酒店赔偿顾客3500元,对此,酒店认为刘某作为前厅经理应承担30%的责任。刘某拘留期满后,在家等待该酒店的上班通知,于2019年10月23日,等到酒店微信通知告知其被解聘。刘某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合同金9千余元,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酒店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千余元,对此该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上班期间给正在房间“打麻将”的客人通风报信,而被公安机关处罚行政拘留十天,属于治安违法。但在该酒店劳动合同书及员工手册汇总中并没有这一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要求,另外刘某给 “打麻将”的客人通风报信系应时任酒店店长陈某微信通知的要求,且该酒店在刘某被拘留期间主动帮其缴纳生活费用,均说明刘某未严重违反酒店的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其次,刘某和其他同事严重失职导致酒店顾客预定婚房无法按约入住,造成酒店损失3500元,刘某这一行为是失职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害,由于此事已由酒店划分各自责任大小,作出了处罚决定,并挽回一定经济损失,因而不属于刘某个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综合以上意见,酒店辞退刘某这一行为,不符法律规定,应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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